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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平竞争拆除垄断藩篱

2014-09-22 14:50:43    作者:本报评论员
核心摘要:

□   本报评论员

 一张最新公布的反垄断执法清单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查处内资企业302家,外资企业33家;工商部门立案查处39家,其中外资企业2家;商务部审结875个案件,完全由境外企业参与的只占55%。从中可以看到,中国的反垄断并不是针对某个方面的企业,既无“例外”,也不“排外”。那些认为是“选择性执法”、“排外性执法”的质疑,其实并不成立。
 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市场公平、提高竞争效率拆除藩篱。从理论上讲,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排除大的企业垄断,处罚那些阻碍竞争的垄断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反垄断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去年,美国司法部对9家总部设在日本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出了总计7.45亿美元的罚单;欧盟反垄断机构也对日本矢崎、德国莱尼等汽车零件商进行处罚,因为这些企业涉嫌结成垄断联盟并操纵产品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幕后操纵价格等行为,在欧美要受处罚,在中国也难以宽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接受调查的既有中国本土企业,如白酒巨头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太平洋保险浙江分公司,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5家金店价格垄断;也有外国企业,如三星等液晶面板厂商,多美滋、合生元等多家奶粉企业。国内外实践表明,《反垄断法》一旦释放其威力,违法的垄断行为就会受到遏制,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最终使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得以形成和维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由“重审批”转向“重监管”,重拳出手反垄断,就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具体表现。面对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互利合作越来越高的要求,最关键的任务是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加大反垄断力度,并且使反垄断进入“常态化”,才能构建透明规范、互惠互利的市场秩序,以法治化、更具公平性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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