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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保造假要强化法律责任

2016-10-29 17:31:25    作者:麻海军
核心摘要:近年以来,补齐了刑法打击环保数据造假的短板,强化了法律责任,环保监测数据也就更具公信力,为环境整治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

近年以来,补齐了刑法打击环保数据造假的短板,强化了法律责任,环保监测数据也就更具公信力,为环境整治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

空气采样器本是实时监测空气质量的,作为国家直管的长安区监测站,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内。

这是那些环保官员自编自演的现实版“掩耳盗铃”了,最后把自己给整进了看守所,可谓咎由自取:你敢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法律就该给你戴手铐!如此典型案例,不只是给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带来了震慑,也给地方党政领导、企业负责人等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前不久,环保部公开通报了一批环保数据造假案件,从中不难发现造假方式不断翻新,有企业竟将监测仪器的取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令不少网友感叹,环保数据造假也到了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地步了。

不严惩造假者,何以保青山绿水、见蓝天白云?从当前环保数据造假的形势看,严惩数据造假必须要全方位、无死角地整体推进,此番环保官员被立案调查表明,不管是谁在环保数据上弄虚作假,都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环保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机制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指出,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环保监测数据已成为顶在某些官员头顶上的紧箍咒。而要使环保数据好看,依法治污防污才是正途,谁都不能拿环保数据来做文章、弄虚作假。

相较于党纪政纪处分的明确规定,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较为模糊,环保官员在环保监测数据方面弄虚作假,是否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形下才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等,都是有待进一步地明确。

因此,在严惩环保数据造假方面,可以考虑参照刑法第412条的规定,增设环保监测数据徇私舞弊罪,不以结果为认定标准,只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了环保数据造假行为的,就以犯罪论处。

如此,补齐了刑法打击环保数据造假的短板,强化了法律责任,环保监测数据也就更具公信力,为环境整治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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