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姜剑锋
日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指出,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不力将担责。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如此一来,化妆品电商凭借销售“非授权”产品,大打价格战的做法或将受到抑制。业界紧张随之而至。
网络平台未尽职将担责
据了解,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成为《条例》的一大看点。《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思路,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追溯信息的,也将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通领域,尤其是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投诉大增,是《条例》加强网络平台监管的一大背景。”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化妆洗涤用品分会副秘书长冯建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进货能不能从源头上卡住假冒伪劣产品,已是目前化妆品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当务之急。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按照新《条例》规定,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4年,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功效宣传要有数据支持
以每年超60%的速度增长,化妆品网购业正呈现爆发式增长。有数据预计,到2015年化妆品网购交易规模将超1200亿元。不过,这种爆发式增长背后,引发的市场矛盾也越发激烈。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四种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此还专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低折扣优惠促销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不要通过网络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欧莱雅、迪奥、雅诗兰黛、香奈儿、兰蔻、GUCCI等知名品牌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