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退耕还林职务犯罪的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天镇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涉农领域、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特别是根据本县实际,重点就退耕还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严查。2015年以来,共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12人,有9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余3人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当前退耕还林领域贪污犯罪的表现形式:
(1)虚报冒领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作案手段。以发放退耕还林补贴为例,一些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退耕还林亩数的职务便利,在计算出本村各户责任地亩数后,把图斑面积内剩余的耕地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上报,将应该发给农民的补贴和实际发给农民的补贴鱼目混珠。如查处谷前堡镇水磨口村9名干部贪污退耕还林款就是以该村迁出户的人名和死亡的人名的名义上报的。在查处三十里铺乡王家山村干部贪污退耕还林款,就是以其亲属的名义报的。而相关监管部门对退耕还林补贴的发放主要是从图斑标识的情况来检查,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同时,由于各村委对上报的退耕还林亩数没有张榜公布,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冒领补贴款再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因此虚报退耕还林亩数也就成了许多村干部竞相效仿的伎俩。
(2)窝案、串案数量多。由于退耕还林工作涉及的地域广、面积大、人员多,一人作案很难完成,故行为人往往与他人合谋共同作案。他们上下串通,相互勾结,互相提供作案方便,共同分赃,各得其利。在我院查处的12人职务犯罪案件中,两个案件均为共同犯罪,均为窝案,其中一案9人,更为少有。
(3)作案隐蔽性较强。国家推行“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的目的是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更加透明、高效,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一折通”也逐渐被一些村干部当成掩盖其虚报冒领行为的“遮羞布”。“一折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发放起到保障作用,但在国家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上却存在着巨大漏洞。
(4)贪污涉农补贴资金的行为呈现出“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单笔数额小、社会危害大”的特点。“次数多、数额小”是指单笔犯罪行为获得的赃款金额往往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但是通过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抱有很大的投机心理,一次得逞后,就会再有第二次、第三次,最终导致犯罪金额的连续增加。在被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连续3年以上虚报退耕还林亩数,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个别村干部认为这么多年虚报冒领无人问津。以为对他的贪污退耕还林款没人发现,继续实施贪污行为。
(6)证据分散,侦查难度大。一是取证面广。涉及到多户多人,检察干警不仅要走村入户、实地调查;还要核对帐目、走访座谈。二是取证难。很多村民由于外迁或者长期外出,导致检察干警无法取证,如水磨口村石财等人贪污案件,使用骗取退耕还林款的人名多是迁出外地人的名字,由于没有通讯地址,很难取得联系,给查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经过多方打听才取得联系。同时,有些村民迫于压力不敢、不愿作证,也给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阻力。
二、我院在查办案件中的主要做法:
(1)拓宽渠道,寻找线索。该院改变以往单一依靠举报获取线索的渠道,主动出击,自行发现线索。一是要求干警时刻保持职业敏感,充分发挥亲友圈、社交圈的作用,从日常闲谈中捕捉线索。二是与县纪委、信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实现案源共享。三是在预防中摸排线索。自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每年都深入县林业局、乡镇、村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详细了解补助款的发放情况,对30亩以上的大户逐一核对地块面积。四是在查账、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察微析疑,挖掘线索。
(2)重心前移,强化初查。初查是成案的关键,为提高初查质量,将办案重心前移,完善初查机制、规范初查行为。对于初查的每一起案件,都详细制定侦查方案,选择易获取证据又不暴露初查意图的部位作为突破口,力争一举抓住关键证据。为减少泄密环节,最大限度地缩小知情面,还会指定专人负责初查工作,对内也严格封锁消息。另外,因初查对象多是村干部,他们一旦发觉检察机关在调查,就会在村民中做工作,影响取证,因此,办案人员也总是抓住时机在第一时间调取账目、询问证人。
(3)深入取证,充实证据。在查办退耕还林案件时,取证对象多是普通村民,而村民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及害怕报复的心理,有的不愿作证,有的在作证中出现反复,导致出现取证难、获得固定证据难的情况,为此,干警们三番五次地劝说有关证人,坚定其作证决心。同时,还对审讯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视听资料充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翻供现象的出现。此外,该院对账目资料票据的领取也注重认真审查,以强有力的证据为案件定性提供支撑。
(4)全力以赴,保障办案。院党组高度重视退耕还林案件的查办工作,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对退耕还林案件“有一件查一件”,保障退耕还林这项生态工程、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一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深入一线指挥办案,极大地鼓舞了办案干警的士气。二是拒绝来自各方面的说情者,坚持对案件一查到底。
三、当前预防退耕还林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1)立足教育,筑牢村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检察机关要不断结合退耕还林领域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针对一些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思想空虚,享乐主义滋生,追求个人私欲等实际,进行信仰教育。二是针对有些工作人员追逐金钱、讲求奢侈等现状,进行价值观教育,解决心理失衡问题。三是针对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进行虚报冒领、权钱交易等情况,进行法制教育,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要通过这些措施,下大力气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
(2)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制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完善和落实好制度又是制度建设的关键。退耕还林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一些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没有发挥管人、管事、管财的作用。检察机关应把惩防体系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狠抓制度落实上下功夫,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好制度的权威性,使各项政策和法规制度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3)强化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实践证明,监督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监督乏力,是造成权力失控、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权力进行分解和科学合理的配置,强化人权、事权、财权、物权等问题上的分权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部位和环节用法纪手段规范权力、监督权力、约束权力。同时,还要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坚持依靠发展民主来防治腐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注重预防,着力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检察机关要搞好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强化制度约束力,加强有效监督,教育、挽救、保护多数干部。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在实践中对共同构筑警示训诫防线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探索,使其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检察机关在查处退耕还林工程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结合办案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发案原因和规律,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措施。检察机关还应在退耕还林工程领域构建“三道防线”,即加强思想教育,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完善制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犯罪;严肃查处,建立法律防线,使人不敢犯罪,从而在根本上遏制涉农领域职务犯罪。
作者: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汪鹏云